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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公布城乡居民特慢病门诊鉴定结果 下月起享受待遇

发布日期:2018-09-19

  日前,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结果公布,申报患者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以及鉴定医院公示查询鉴定结果。鉴定通过的参保患者,自本年度10月1日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。

  据了解,鉴定通过的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(或身份证)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和购药。就诊费用按次结算,年度内未支付部分不累计、不滚存、不结转。参保患者欠缴期间和医疗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。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超过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,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。

  据介绍,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,由个人支付。对特困供养人员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、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(含60周岁)老年人和重病患者、重度残疾人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。年度最高支付限额:Ⅰ类病种1000元;Ⅱ类病种1200元;两种以上病种的执行Ⅱ类病种限额标准,年度内未支付部分不累计、不滚存、不结转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成人居民支付比例为70%,大学生、学生儿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为80%。

文章来源:黑龙江新闻网   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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